(2016)黑090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跃坤诉被告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七台河市城乡规划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跃坤,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七台河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903行初4号原告于跃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鑫,黑龙江省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职务,局长。被告七台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山胡路29号。法定代理人,张晶,职务,局长。原告于跃坤诉被告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七台河市城乡规划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原告诉讼请求有所变更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跃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泰审判员 高春河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