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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美玉、陈仕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玉,陈仕海,杨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玉,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陈仕海,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杨丽玲,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王美玉与被执行人陈仕海、杨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漳民终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仕海、杨丽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仕海、杨丽玲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美玉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7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27执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