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桂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402号罪犯王桂平,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桂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2013)二中刑终字第9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1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桂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09年9月、2011年4月因犯罪分别受到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桂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桂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王桂平系累犯,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桂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