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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小琼邹亮与夏先峰何小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琼,邹亮,夏先峰,何小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98号申请人王小琼,女,汉族,1973年1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邹亮,男,汉族,1973年0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夏先峰,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何小均,女,汉族,1985年0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王小琼、邹亮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先峰所有的位于潼南区XX街X号X幢XX房屋一套和渝XX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在价值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邹亮以其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2016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6)渝015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夏先峰所有的位于潼南区XX街X号X幢XX的房屋一套和渝XX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2016年6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夏先峰所有的位于潼南区XX街X号X幢XX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夏先峰所有的渝XX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即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三、查封申请人邹亮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