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00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胡某甲、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陈某,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00478-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胡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乙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