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尚军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刑更729号罪犯王尚军,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佛禅法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尚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4000元(已交2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5日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以罪犯王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被评为兵团2014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4年12月获记功一次,2015年5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9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6年3月获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尚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 英代理审判员 王 洪 超代理审判员 买尔旦.卡德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宏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