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启霞申请执行刘美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启霞,刘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启霞,女,汉族,陕西佳县人,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红山热电厂小区。被执行人:刘美富,又名刘美,女,汉族,包头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火车站附近。申请执行人高启霞申请执行刘美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审 判 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逸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