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马必楚、张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马必楚,张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负责人:饶大驾。被执行人:马必楚。被执行人:张芙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必楚、张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马必楚、张芙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马必楚、张芙蓉缴纳执行款633572.8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必楚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津浦路99号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9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68元,执行费87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必楚、张芙蓉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马必楚、张芙蓉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马必楚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津浦路99号房屋腾空困难(居住三代人、儿媳妇要到预产期),且被执行人保证在儿媳妇生产孩子满月后腾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及(2015)温苍执民字第341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马必楚、张芙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所抵押的房屋一时腾空困难,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必楚、张芙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尔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