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蒋喜良与滕桂杰、武邑县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喜良,滕桂杰,武邑县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蒋喜良。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滕桂杰。被执行人:武邑县医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喜良与被执行人滕桂杰、武邑县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颜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