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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大望,熊中兵,李开通,张小军,李宪华,陈锦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熊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4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外号“黄大仙”,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暂住本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伟荣,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某,曾用名熊中益,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暂住本市福田区,个体户。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杜亮,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丰县,暂住本市龙岗区,原系惠州市慧童教育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继王,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暂住本市福田区,原系深南大道兴业银行大厦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景,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再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群,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暂住本市福田区,原系中国太平洋保险罗湖分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曾用名叶亚二,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暂住本市龙华新区,原系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餐厅员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炼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逸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熊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熊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叶某及辩护人黄伟荣、杜亮、陈炼华、朱逸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黄某、熊某等人在本市福田区景田酒店等地多次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雇佣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场管理“水钱”,并借钱给赌客,收取利息;雇佣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带客;雇佣被告人叶某负责赌场勤杂工作。2016年1月5日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福田区景田酒店2101房内将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被告人黄某、熊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叶某、李某丙及参赌人员肖某菊、曾某添等人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赌资、赌具扑克牌、水箱等。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熊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涉案赌场从2015年12第开始共开了两次,是一个姓高的老板委托其和熊某管理的,涉案房间是熊某开的,其负责去外面买东西、接待客人,熊某负责发工资等事宜,其每次能获得几百元至一千多元的水钱,其余被告人的分工与起诉书载明的一致;其不是赌场的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安排熊某开房或指挥熊某做其他工作,其和熊某都是受他人雇用,在本案中的地位是一样的。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某只是和老乡一起玩,其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二、被告人黄某归案后一直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人黄某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被告人熊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赌场是黄某开的,其负责打杂,在赌场中听从黄某的指挥,其开房是听从黄某的安排,其每次获得400元,共拿了两次工资800元,其愿意缴纳罚金;赌场工作人员都是黄某叫来的,张某甲负责发牌,陈某甲负责放水、抽水,李某丙负责带客,叶某负责打杂,这些人的工资都是黄某从水钱中抽取的;其认识姓高的男子,外号“眼镜”,他之前是赌场的老板,这两次开设赌场都没有来。其当庭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熊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熊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熊某属于从犯。其只是按照老板黄某的要求提供身份证开房间,属于提供便利型的参与,参赌人员不是被告人熊某召集和组织的,赌博方式也不由被告人熊某决定,赌博中收钱、赔钱、抽谁等工作也不由被告人熊某进行。赌场的运营操作实际上是由被告人黄某占主导地位,被告人熊某基本上没有负责,只是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熊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熊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熊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熊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愿意交纳罚金;4、被告人熊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三、被告人熊某家庭处境困难,离异后有一个患自闭症的孩子随其共同生活,由熊某作为监护人承担抚养义务。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熊某的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残疾人证及户口登记卡,证明被告人熊某的小孩患有自闭症。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在赌场中负责发牌,是黄某叫其过来并给其发工资的,其发了两次牌,一共获得500元;黄某、熊某是老板,李某丙在赌场中也有股份,张某甲、李某乙负责发牌,陈某甲负责放水,叶某是打杂的,其去的两次这些人都在赌场;其发牌的同时负责收水钱,抽取的水钱放在箱子里,熊某和黄某有过来点钱;其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本身是教育工作者,并非赌场雇用的专门发牌人员,只是在参加赌博输钱的情况下才偶尔发牌,其一共发了三四次牌,第一次是2015年12月29日或30日,是黄某、熊某让其发牌的,听其他人说黄某、熊某是赌场的老板;其发牌能得到100元至200元的车费或烟钱,工钱是从抽水的钱中拿的,有时是黄某给的,有时是熊某给的;赌场的地点有时在景田酒店,有时在其他地方,赌场地点有时是陈某甲打电话通知其,有时是熊某打电话通知其;陈某甲负责看管水钱,其他被告人其不熟悉,不清楚负责什么工作;其儿子志愿成为一名军人,其担心被判处有期徒刑会影响儿子前途,请求对其判处拘役。被告人李某乙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黄某让其去赌场发牌,给其400元至500元的工钱,其连续4天去赌场发牌,赌场有时在景田酒店,有时在其他地方,赌场的地点是黄某通知其的;黄某和熊某是赌场的老板,李某甲、张某甲是发牌的,陈某甲是放数的,叶某帮客人拿钱,李某丙负责带客。其当庭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并称家中有母亲和小孩需要照顾,其本人也是残疾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是黄某、熊某让其到赌场工作的,黄某是老板,让其管理水钱和放水钱,其每天能拿300元至400元的工钱,工钱是黄某、熊某发的;赌场不是每天都开,地点有时在景田酒店,有时在其他地方,赌场的地点是黄某告诉其的;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负责发牌,李某丙负责带客,叶某的工作跟其一样是帮老板放数,放数需要记账,黄某每天都要看这些账目,其管理的水钱最后交给黄某;其是被雇用的员工,在共同犯罪中其只起辅助作用,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元旦假期黄某让其带朋友过去赌博,给其400元至500元的好处,黄某是管事的,其认为他是老板,其对熊某不熟悉,不清楚他负责什么,其去的几次熊某有一次在场、一次不在场,陈某甲是负责借钱的。其当庭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在赌场中负责打杂,每次可以获得300元工钱,其一共去了3次,每次都是在景田酒店,每次都是黄某打电话叫其去的;黄某、熊某都是赌场的负责人,熊某具体负责什么工作其不清楚,熊某没有安排其的工作,也没有给其发工资;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是负责发牌的,李某丙负责拉客,其不清楚陈某甲是做什么的。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称其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叶某的工作内容由他人安排,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二、被告人叶某在庭审中及之前的供述一直都很稳定;三、被告人叶某有稳定的工作,其主观恶性较小。希望法庭给被告人叶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事实清楚。另查明,现场缴获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3500元。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扑克牌一副、水箱一个、金融POS终端机一部及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黄某、熊某等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银行交易流水,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信访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肖某甲、陈某乙、高某、朱某、张某乙、李某丁、徐某、范某、涂某、王某甲、吕某、李某戊、肖某乙、周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熊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叶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熊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叶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熊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叶某受雇于他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其他被告人及部分证人均指认被告人熊某是涉案赌场的老板或负责人,部分被告人还具体供述了被告人熊某在赌场中清点水钱、打电话通知赌场地点、安排人员发牌、发工钱等,足以证明被告人熊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熊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叶某均当庭认罪,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七、被告人李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八、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九、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3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博工具扑克牌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