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启来与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来,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757号原告:孙启来,居民。被告: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天安一路3116号光明花园门市。法定代表人:田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来与被告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