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帅与金雪莲、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金雪莲,金明,金海兰,潍坊金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刘帅。被执行人金雪莲。被执行人金明。被执行人金海兰。被执行人潍坊金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4号。法定代表人金海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帅与被执行人金雪莲,金明,金海兰、潍坊金城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