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江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992号罪犯江猛,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江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六分。二〇一五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