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烈与周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烈,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86号申请执行人马烈,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超,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马烈与被执行人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