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哲与魏艳强、王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哲,魏艳强,王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821号原告刘哲。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一硕,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艳强。被告王芬红。原告刘哲与被告魏艳强、王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哲的委托代理人邹一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艳强、王芬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魏艳强、王芬红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款,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魏艳强、王芬红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2月16日被告魏艳强、王芬红为原告书写的借条一份,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证据二、2015年4月9日被告魏艳强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以及被告魏艳强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魏艳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9月9日;证据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实被告魏艳强与被告王芬红系夫妻关系,被告王芬红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艳强、王芬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通过原告举证,结合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6日至4月9日被告魏艳强、王芬红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该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刘哲出借资金150000元给被告魏艳强、王芬红使用,借款到期后,在原告催要时,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芬红与魏艳强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清偿对外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艳强、王芬红偿还原告刘哲借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魏艳强、王芬红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吴应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