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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荣荣、孙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荣荣,孙菊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059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邮政路。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恒,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荣荣,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孙菊波,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是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荣荣、孙菊波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550元,由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志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