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95号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荫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俊峰、邹存宝,均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士平审 判 员 刘 博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