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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814号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12小区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兆鹏,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穗珍,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星河花园*栋*单元**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初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叔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