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阿瓦汗.托合提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瓦汗.托合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889号罪犯阿瓦汗.托合提,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新和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克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瓦汗.托合提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1520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4年3月2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对罪犯阿瓦汗.托合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阿瓦汗.托合提在服刑改造��间,罪犯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瓦汗.托合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1月、2015年3月、6月、10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瓦汗.托合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瓦汗.托合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