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29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乌审旗图克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乌审旗图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慧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平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谷 正 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