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晶辉、崔明春、凌凤英与潘国生、赵国生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晶辉,崔明春,凌凤英,潘国生,赵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徐晶辉,女,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崔明春,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凌凤英,女,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潘国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赵国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四刑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