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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晶辉、崔明春、凌凤英与潘国生、赵国生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晶辉,崔明春,凌凤英,潘国生,赵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徐晶辉,女,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崔明春,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凌凤英,女,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潘国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赵国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四刑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