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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隗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隗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53-1。法定代表人汤良勤,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隗三,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隗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隗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下落。本案执行标的10050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8601执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洪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渝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