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其顺与被执行人张玉河、张来河、曹开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顺,张玉河,张来河,曹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其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玉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来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曹开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其顺与被执行人张玉河、张来河、曹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1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其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205万元,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7120元和执行费231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河、被执行人张来河及其妻子谢敏、被执行人曹开德及其妻子张银娣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此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玉河、被执行人张来河及其妻子谢敏、被执行人曹开德及其妻子张银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291元;冻结期限壹年。二、若上述存款不足偿还债务,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张玉河、被执行人张来河及其妻子谢敏、被执行人曹开德及其妻子张银娣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债权的期限为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