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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英小龙小吃部与蓟县下营镇古强峪村村民委员会、王金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英小龙小吃部,蓟县下营镇古强峪村村民委员会,王金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5276号原告天津市蓟县英小龙小吃部经营者英小龙,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英士平(英小龙父亲),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为民,天津市蓟县下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蓟县下营镇古强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全,村委会主任。被告王金生,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天津市蓟县英小龙小吃部(以下简称英小龙小吃部)与被告蓟县下营镇古强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强峪村委会)、被告王金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小龙小吃部经营者英小龙的委托代理人英士平、刘为民、被告古强峪村委会村主任李全、被告王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小龙小吃部诉称:被告王金生2012年在蓟县下营镇古强峪村任村民委员会会计,在此期间,由于村务事务到原告处用餐共计开支费用2848元,原告就饭费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无奈原告为确保切身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饭费284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古强峪村村委会主任李全辩称,村里账目显示无此笔饭费,而且自己2015年8月27日任村主任以来没接手此笔饭费,村里有严格制度,未经村民小组签字,村委会一律不承担,不同意偿还饭费。被告王金生辩称,自己1997年至2012年任古强峪村村委会会计,2012年7月2日是时任村主任李德永让我去还账,在这之前,李德永已经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我当天还了一个5000元,还欠2848元,此笔钱应由村委会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时任蓟县下营镇古强峪村委会会计王金生前往天津市蓟县英小龙小吃部偿还有郑建波、李德永签字的2011年饭费5000元(此5000元饭费已经在蓟县下营镇农村经济合作管理站代管的古强峪村账目上下账),尚欠2848元,王金生在此欠条上签字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与二被告当庭陈述、被告王金生提供的30张用餐欠单及本院在下营镇政府农村经合作管理站调取的证据为据。本院认为,被告王金生2012年7月12日为古强峪村委会偿还原告饭费5000元时对尚未结清2848元签字证实,因此被告王金生与原告之间并未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金生偿还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古强峪村委会对2011年前就餐欠原告的餐费已于2012年9月16日下账,其与原告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剩余的餐费亦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蓟县下营镇古强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英小龙小吃部的经营者英小龙餐费28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蓟县下营镇古强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