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121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21号之十申请执行人:葛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葛某诉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杨某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某的车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