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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与钱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钱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125号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吉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德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钱锋。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