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与钱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钱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125号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吉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德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钱锋。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