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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伟李开平等财产保全执行行为异议复议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蒋幕芳,李伟,李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异5号异议人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林场宿舍,组织机构代码06579306-4。法定代表人段小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春树,男,生于1956年10月30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石贵银,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蒋幕芳,女,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人李伟,男,生于1970年10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人李开平,男,生于1968年11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办理蒋幕芳、李伟、李开平申请保全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异议人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春树、石贵银、申请人蒋幕芳、李伟、李开平的委托代理人石亮金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称,2016年5月26日,蒋幕芳、李伟、李开平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该院作出(2016)渝0228执保35、36、37号民事裁定书:一、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县府路的改造开发项目4号宗地〔土地使用证号:三府国用(2014)第003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账号520016568360525*****金额1880万元予���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同时又作出(2016)渝0228执保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账号235420010400*****金额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蒋幕芳、李伟、李开平借款本金利息共计约为1800万元,而法院查封该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县府路的改造开发项目4号宗地价值约为1500万元,同时又冻结该公司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开设的两个银行账户存款2180万元,严重超标查封冻结财产。因法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多家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房屋销售和建设工程全面停止,导致公司面临崩盘危险。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申请人蒋幕芳、李伟、李开平辩称,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截至目前为止尚欠蒋幕芳、李伟、李开平借款本金利息至少2000万元未付,而蒋幕芳、李伟、李开平申请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县府路的改造开发项目4号宗地进行查封价值约为1200万元,对该公司在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两个账户虽冻结金额2180万元,但账户实际余额为214.897496万元,并未超标执行。且蒋幕芳、李伟、李开平已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故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查明,异议人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分别向申请人蒋幕芳、李伟、李开平借款共计1320万元,利息未计算。2016年5月27日,蒋幕芳、李伟、李开平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渝0228执保35、36、37��民事裁定:一、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县府路的改造开发项目4号宗地〔土地使用证号:三府国用(2014)第003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账号520016568360525*****金额18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同时又作出(2016)渝0228执保3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账号235420010400*****金额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县府路的改造开发项目4号宗地〔土地使用证号:三府国用(2014)第0039号〕,使用权面积4460.26平方米,2013年11月21日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价约为1200万元。法院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账号520016568360525*****金额1880万元予以冻结,该账户实际余额为170.940018万元;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账号235420010400*****金额300万元予以冻结,该账户实际余额为43.957478万元。法院对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后,该账户未有资金进账。2016年6月20日,蒋幕芳、李伟、李开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账号520016568360525*****冻结金额1880万元变更为冻结500万元,解除冻结1380万元;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账号235420010400*****冻结金额300万元变更为冻结200万元,解除冻结1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幕芳、李伟、李开平以异议人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到期未偿还为由提起诉讼,申请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根据蒋幕芳、李伟、李开平的财产保全申请遂作出(2016)渝0228执保35、36、37号民事裁定和(2016)渝0228执保36号之一民事裁定:分别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县府路的改造开发项目4号宗地予以查封、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账号520016568360525*****金额1880万元予以冻结、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账号235420010400*****金额30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查封的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4号宗土地,按该公司提供的2013年11月21日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价约为1200万元非2300万元,该公司主张该宗土地现价值为2300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冻结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金额2180万元,但两个账户实际余额仅为214.897496万元。故法院查封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4号宗土地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实为1400余万元,并非异议人主张的4480万元。现蒋幕芳、李伟、李开平向���院申请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账号520016568360525*****冻结金额1880万元变更为冻结500万元,解除冻结1380万元;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账号235420010400*****冻结金额300万元变更为冻结200万元,解除冻结100万元。蒋幕芳、李伟、李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渝0228执保35、36、3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项“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账号520016568360525*****金额18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变更为“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建设银行三都支行账��520016568360525*****金额5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冻结1380万元”。二、将本院(2016)渝0228执保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项“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账号235420010400*****金额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变更为“对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账号235420010400*****金额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冻结100万元”。审 判 长  陈华东审 判 员  吴自印代理审判员  吴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