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村民委员会、倪素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负责人:蔡霞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倪素扣,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大云镇曹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倪素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