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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洪大伟与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大伟,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洪大伟。被执行人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洪大伟与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