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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管方园诉张绍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方园,张绍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457号原告管方园,男,1988年10月25日生,满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温凤红,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系原告伯母)被告张绍斌,1973年4月3日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佰全,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管方园诉被告张绍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管方园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方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管方园承担。审 判 长 : 姜 松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 富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