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传涛,石海,潘静,陈玄中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石某,潘某,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5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绰号“小涛”“二娃”,住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绰号“阿海”,住南充市营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绰号“小贱”,住南充市营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绰号“南京”,住南充市营山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石某、潘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石某、潘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冼强(绰号“叶子”)、苏仁贵、罗绍银等人以及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正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万景楼前的烧烤档宵夜时,被告人曾某、石某、潘某、陈某(绰号写在个人信息里)、段仕刚(绰号“阿龙”,另案处理)等人经过此处,石某借着酒性辱骂并动手打了冼强几巴掌,冼强逃走,随后石某、曾某、潘某、陈某、段仕刚等人使用拳脚和啤酒瓶继续殴打苏某甲和苏某乙,致二人受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4月4日,被告人曾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石某、潘某、陈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石某、潘某、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石某、潘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二、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三、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四、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