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0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与赵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赵永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2830号原告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贵阳市金朱东路石标路路口。负责人李世永,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曾启华、张金波,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利,女,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诉赵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承担。审判员  胡双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