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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区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后双方自愿和解,剩余110万元被执行人给付80万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30万被执行人每月30前给付102000元(含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2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