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区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后双方自愿和解,剩余110万元被执行人给付80万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30万被执行人每月30前给付102000元(含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2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