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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郭龙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吴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395号原告郭龙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连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