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郭龙与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吴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395号原告郭龙委托代理人何建明,三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连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