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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4民初233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92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付某甲,男,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为付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为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沟通。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一些小事经常与原告大动干戈,夫妻感情日益淡泊。婚后原告整天不务正业,经常在外花天酒地,还经常与其他女人有染。被告不能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经常对原告事实家暴。望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付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付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还想回去好好过,以后回去挣的钱都交于原告,双方都有点小毛病,也为了两个孩子着想,双方都应该放下以前,原告可以保证,不会像以前一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为付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为付某乙。婚后双方外出务工,双方婚后生育二子,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我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如何妥善地化解矛盾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也是美满婚姻的必要条件。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草率离婚对双方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更是对自己、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被告付某甲当庭向原告常某某出具保证书,承诺改正以前的错误。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创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伊兵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贾潇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琳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