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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勇与徐静、刘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徐静,刘薇,徐影,徐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673号申请人周勇,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静,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薇,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影,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倩,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新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