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奇士美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花季年华家具有限公司,王丽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487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王某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王某某价值人民币61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黄某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人民币61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王某某价值人民币61万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