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胡晓顺与王志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顺,王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726号申请执行人胡晓顺,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志金,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民一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尚欠执行款双方已另行达成履行协议,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四民一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冬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