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613南通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银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银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613号原告南通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同心社区8组。法定代表人徐超,南通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军,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银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秦祥银,江苏银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瑞公司)诉被告江苏银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瑞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银桥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多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多瑞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加莲书 记 员 顾剑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