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博与袁永波、王文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袁永波,王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男,生于1966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袁永波,男,生于1982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王文会,女,生于1985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永波、王文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博借款本金43万元(已履行本金5万元)及资金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执行费6100元。因被执行人袁永波、王文会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永波所有的大众汽车一辆、对被执行人王文会所有的宝马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