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刘传福、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亮,刘传福,刘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22号申请人:张晓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传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爱华,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晓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传福、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