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国珍酱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省国珍酱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41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国珍酱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万安商住楼B栋124室。法定代表人黄成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国珍酱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图片编号:57437468,内容:香槟)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为审 判 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