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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执恢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与陕西振兴粮棉油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宋某某、候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陕西振兴粮棉油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宋某某,候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负责人付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振兴粮棉油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候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兴粮棉油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宋某某、候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变卖抵押财产所需时间较长,期间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进程可以及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兴审判员 王亚民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