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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8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白永丰、杨菁山、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白永丰,杨菁山,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被执行人白永丰,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菁山(曾用名杨金山),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29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白永丰、杨菁山、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9817.8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944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