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岗民与被告张龙、张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32民初34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5年11月27日,被告张某某、张某共同找原告购买苹果,约定70#苹果起步每斤2.1元。后被告开始装苹果,苹果装完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4014元的欠条一张并从原告处拉出苹果共计18900元,剩余部分留存在原告家中,承诺发货后支付原告一半货款,余款2016年元旦全部支付。因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余款,加之原告家中苹果即将腐烂,2016年4月份,原告将被告留存在家中的苹果自行卖掉,但二被告购买原告的18900元苹果款一直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苹果款189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因其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没有能力偿还;2、该笔债务系其与张某某合伙做生意所欠,应当由其与张某某共同偿还;3、逾期利息未约定,不认可;4、诉讼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该笔债务系其与张某合伙做生意所欠,应当由其与张某共同承担;2、逾期利息未约定,不认可;3、愿意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张某某承认原告刘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刘某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口头约定的苹果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双方均予认可,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苹果,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与合伙人张某某在原告处购买苹果,该债务应属合伙之债,被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刘某某189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被告张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凤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