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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李某,女,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胥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廖晓亮,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吕忠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