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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温某某、靳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温某某,靳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33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温某某。被告靳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温某某、靳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某某、温某某、靳某某、李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