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温某某、靳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温某某,靳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33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温某某。被告靳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温某某、靳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某某、温某某、靳某某、李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