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仇东林与王小波、李昌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东林,王小波,李昌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40号申请人仇东林。委托代理人朱龙俊,泰州市海陵区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小波。被申请人李昌东。申请人仇东林与被申请人王小波、李昌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昌东名下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仇东林、夏某某自愿以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花园XX幢XX室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车牌号苏E×××××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50000元。二、查封仇东林、夏某某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花园XX幢XX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志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