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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振青与王海军、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青,王海军,祁辉,魏凤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632号原告:杨振青。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被告:祁辉。被告:魏凤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青与被告王海军、祁辉、魏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青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振青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