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振青与王海军、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青,王海军,祁辉,魏凤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632号原告:杨振青。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被告:祁辉。被告:魏凤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青与被告王海军、祁辉、魏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青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振青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