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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金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531号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百莲街75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被告金华,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青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